郑州美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依法保障我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不断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实现学校总体目标中的积极作用,并更好地保障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郑州美术学院章程》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学校民主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推进学科专业建设,稳步提升办学水平。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就这些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聘任方案、人事制度改革分配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基本规章制度和政策办法。
(三)审议决定权。讨论决定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及其它集体利益事项的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
(四)评议监督权。建立健全定期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和民主协商对话制度,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使职权,参与对领导干部聘任的推荐工作和对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进行考核、测评,并提出表扬、推荐、批评、处分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 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研究教代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和议案,认真处理代表的提案,负责领导组织行政职能部门认真实施并以适当方式向代表答复。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各项职权,协助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引导教职工以主人翁态度积极支持和投身学校的各项改革,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的代表以各二级单位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充分酝酿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与学校签订长期聘用合同、具有聘任关系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教师代表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民主党派、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选举单位可按照规定程序更换本单位的代表。
(一)教代会代表在校内调换工作单位,其代表资格在新调入单位仍然有效;调离学校的,其代表资格自然失效,缺额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离休或退休的,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二)教代会代表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可由原选举单位按照民主程序予以撤换,并另行补选代表。
(三)教代会代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经所在代表团讨论,取消其代表资格;受刑事处分的撤销其代表资格。缺额由其所在单位另行补选。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知识,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在本单位发挥骨干作用,廉洁自律;
(二)热爱教代会、工会工作,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热心为教职工办事,能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公道;
(三)关心学校整体和长远利益,关心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和主人翁责任感,在三全育人中起表率作用。
(四)积极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正当要求和意见,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参加教代会的会议和各项工作,做好调查研究,积极撰写提案。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四)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现任校领导、部门及院系领导、教职工(包括离退休教职工)、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人士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无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活动。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学年召开一次,每5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大会的表决必须由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根据三分之一代表的要求,经校党委同意,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及学校工会负责会议的具体筹备与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由代表团团长会议讨论提出,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教代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教师应占多数。
主席团设执行主席一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主持执行大会的各项工作。
会议主席团成员、秘书长人选由学校工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校党委批准后,提请大会讨论通过。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主持会议;
(二)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三)听取和反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四)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五)起草大会决议;
(六)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
(七)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在任期内调离本校、离退休或因其他情形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照程序及时替补,并经由下一次教代会确认。
第十八条 对教代会决定的执行情况和提案的办理情况,应进行检查监督,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教代会一般以学校党委(党总支)为单位组成代表组或代表团,人数少的单位由若干代表组联合组成代表团。代表团正副团长由民主协商或代表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教代会设三个工作委员会:民主管理与监督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和教代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以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各工作委员会一般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由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组成。各工作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各代表团推荐或由教代会执行机构(校工会)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经大会主席团审定后,提请大会通过。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教代会执行机构和校工会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经各工作委员会选举产生。
各工作委员会向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教代会根据需要还可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或组成专题小组,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校党委交办的其它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方案。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为教代会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并进行培训,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指导各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问题,可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学校教代会通过,经学校党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教代会工作执行机构校工会负责解释。本细则如与国家正式公布的高等学校教代会条例有不一致处,以正式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