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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美术学院章程

2025.03.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郑州美术学院。

英文名称:Zhengzhou Academy of Fine Arts。

第三条 学校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道(西)999号。

第四条 学校性质: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五条 办学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办学定位:立足中原,辐射全国,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硕士研究生教育,建设国内知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七条 办学层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适时开展硕士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职业培训、国际合作教育。

第八条 专业设置:以美术学和设计学专业为主,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逐步形成围绕美术学类和设计学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格局。

第九条 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控制在6000人左右。

第二章  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举办者:郑州易斯顿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参加学校理事会,依法推选学校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二)通过学校理事会参与学校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

(三)了解学校管理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四)推荐校长、副校长人选;

(五)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完善学校的经费投入机制,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

(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法接受上级部门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理事会组成结构:

(一)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校长、教职工代表共7或9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1/3以上理事应当具备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二)理事长由举办者代表出任,理事会成员中的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党组织负责人、校长、教职工代表理事离任时,其理事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批预算和决算;

(五)审议批准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教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理事长或经1/3及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二)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三)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出席,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权限;理事既不委托也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四)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变更举办者,聘任、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批预算、决算,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其他讨论事项,经1/2以上理事同意即可通过。

(五)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由理事会指定的专人负责存档并保管。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理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行使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成员为3人,监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组成。本学校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连选连任。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离任时,其监事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

(二)对理事、校长(副校长)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三)列席理事会、校长办公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理事会重大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履职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校长由理事会聘任,校长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在理事会领导下,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参加人员为学校党政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

第二十四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理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科学设置组织机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可对各机构及其职能做出合理调整。各机构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和目标任务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程序产生,由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科研活动的咨询、决策机构。其职责是:

(一)研究学校学科发展状况和国内外学科发展趋势,审议学校学科建设和科研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校科研计划、科研政策,负责科研成果的验收、鉴定工作;

(三)评定校内教学科研成果,组织学术活动;

(四)承担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调查评议结果交由校长办公会处理;

(五)讨论其他有关学科、专业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相应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由校长担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审定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作出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决议;

(三)研究处理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

(四)对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四章  党群组织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委批准,建立中国共产党郑州美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和党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学校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学校的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在学校明确办学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改革发展、依法办学中发挥引领保障作用。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牢牢把握意识形态主动权和话语权,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

(二)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学校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中起领导作用,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支持学校理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

(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

(五)负责学校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把握宣传舆论导向;密切联系群众,做好信访工作,及时化解各类矛盾;

(六)做好意识形态和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党委与行政管理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和沟通机制,积极推进建立党政“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即: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理事会或兼任行政管理职务,学校理事会和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教职工代表大会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集体福利等事项;

(三)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与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代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置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为工会活动、共青团活动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

第五章  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

第三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正确处理教学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其他工作均以有利于教学工作开展为原则进行。

第三十七条 教育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八条 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导向,以社会和产业需求为引领,创新办学思路,深化教学改革,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十九条 积极借鉴和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管理经验,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加强对外交流,稳步提升教育教学水平。

第四十条 学校倡导和鼓励科学研究,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提高学生的专业能力和实践能力;完善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平台,推动科研成果转化,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章  学生权益与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正式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学资源,获得专业知识、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教学条件保障;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依法依规获得学历、学位证书;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依法依规组织和参加各类学生团体;

(五)知悉学校发展情况,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评价;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七)获得学校提供的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学生行为规范等相关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安排,面向全国招生。学校招生简章按规定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并严格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学生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毕业证书及相应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要求,严格执行学生资助政策。

第五十一条 未纳入学籍管理,接受学校短期教育或培训的学员,以及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和交流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与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教职工权益与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人员组成。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发展需要,配备相对稳定的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行政管理与师生服务工作人员,保障学校运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

(三)知悉学校发展情况,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为人师表;

(二)服从安排,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教书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公开招聘教职工。学校实行合同聘任制度,与教职工签署聘任合同。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五十八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为教职工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自主创新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教学需要,聘用校外兼职教师,并制定《兼职教师聘用和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六十四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投入、依法依规收取的学费和其他费用、办学积累、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其他合法收入等。截至2022年底,学校已形成实际资产合4.42亿元,全部为学校所有。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和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财产均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标准按上级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并按程序上报批准或备案。

第六十七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十八条 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按规定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九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九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发生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终止:

(一)根据理事会决议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迫使学校无法继续举办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终止的。

第七十三条 学校终止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职工。

第七十四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对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和费用后的剩余财产,包括校舍、场地等,在审批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十五条 学校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时生效。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其他规定、办法或条例等应依据本章程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1/3以上理事提出修订议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务会议讨论,学校党委会审议,理事会审定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核准。本章程在学校依法终止后自动失效。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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